廣州勞動仲裁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一審階段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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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 ?號)等規定,下列勞動爭議中,對用人單位實行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其仲裁 ?請求涉及數項,分項計算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 ?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上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需要提醒注意,事實認定錯誤并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第六十條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委托人申請仲裁的,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委托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代理委托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不予受理為由起訴的,應當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請材料的憑證及尚未受理的證明;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該仲裁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證明。若存在移送管轄、正在送達或者送達延誤、等待另案訴訟結果或評殘結論、正在等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開庭、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等正當事由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條 律師辦理勞動爭議一審案件,應當重新編制證據清單,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在仲裁階段未提交的對委托人有利的證據,無論是否屬于新證據,建議均可在一審階段重新提交。如果不屬于新證據,建議向委托人提示,證據是否被采納存在不確定性的法律風險。

 

第六十二條 案件受理后,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應在法

 

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第六十三條 本章未規定的其他事項,可參照第四章“仲裁階段” 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