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動仲裁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案件其他訴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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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律師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在訴前向對方發出律師函,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達到節省仲裁或訴訟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三十一條 律師發出律師函前,應取得委托人授權,并盡量在律師函的落款處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簽章后,加蓋委托人的簽章,否則可能無法實現發送律師函的法律效果。

 

第三十二條 律師代理委托人提出仲裁申請前,可以應委托人的要求和授權參與和解。

 

第三十三條 律師代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時,委托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告知委托人該案根據法律規定是否屬于一裁終局案件,如果屬于一裁終局案件,應當告知委托人一裁終局案件的法律規定以及對委托人的影響。